我国在父母对子女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上落后、薄弱了?-凯发旗舰
最近又曝出一则幼儿虐待致死事件。
在我国,在孩童受到家暴甚至虐待后,多数父母没有被剥夺抚养权,同时也几乎没有任何惩戒措施,往往是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后才“小惩大戒”式的判得不痛不痒(除非特别恶劣的情况)。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,一些身处在如有吸毒犯罪等行为的父母所造成的畸形家庭的孩子,几乎天天过着暗无天日的日子。我就想问问,孩子是最无辜的,也是未来的希望,为何我国却没有保障这些边缘孩童的任何相关法律法规?
首先我国是有《反家庭暴力法》,其次公权力介入家庭事物,还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。
第一,对公权力机关的资源配置有了更高的要求。政府管理形式,随着社会的发展,越管越细。传统王朝时代,皇权不下乡;政府管到乡绅,乡绅把情况压住,别让个体闹起来。西方近代国家,相对来说,政府对家庭负责,直接和家庭打交道,但较少进入家庭,和个体打交道。现当代社会,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和个体打交道,相应的家庭和婚姻的地位本身也在下降。这对政府的人员和资源配置、信息传递技术等,其实是有要求的。
第二,所谓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家庭毕竟是需要隐私的。公权力何种情况下可以介入,能够介入到何种程度,能够以何种方式取证,伦理上其实挺复杂的,需要细致的平衡。
更关键的,“剥夺抚养权”这种话,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可就未必了。剥夺抚养权后,孩子该由谁来养呢?通行的做法,无外乎交给其他近亲属,交给志愿者,交给社会福利院。但抚养孩子是一件很难深入监督的事,上述三种方案虽然有大量成功的例子,但传出的丑闻一样不少。家长抚养,好歹有亲情维系,都能出不少问题,交给上述三者,对道德和监管的要求就更高了。经费开支也是另一个相关的问题。